租賃房屋設備要由誰負責修繕?

租屋處的冷氣機壞掉,是要由房東或是房客負責修理或更換呢?

答:

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的修繕除非是在租賃契約中有另外約定,否則就是由出租人負擔修繕義務。因此如果租屋處的冷氣機壞掉的話,應該通知房東來處理,如果通知了而房東沒有處理,房客可以終止租賃契約或是自己找人來修理,然後再依民法第430條規定,請求房東償還修理費用或是從要付給房東的租金中扣除。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在簽租賃契約時就把修繕責任寫清楚,可以參考行政院消保處頒行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的住宅租賃契約書內容:「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 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相關連結

定型化契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