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分析研判表」是依據哪些事項分析研判的?

警方製作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根據的是下列事項:

1.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2.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3.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4.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5.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6.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警方會就上面事項詳細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後,製作出「初步分析研判表」。


❖ 相關法規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0 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肇事之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或無法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或疑似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警察機關應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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