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可以向警方調取的資料

一、車禍資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登記聯單上會記載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當事人姓名、電話、車牌號碼,另外還有處理本件車禍事故的警察單位地址、電話等資料,由於聯單上只會記載當事人的電話,建議自行向對方詢問並留下住址等其他聯絡資訊,方便日後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時使用。登記聯單上也有一些當事人注意事項提醒,例如:可以向警方申請哪些資料;可以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可以在車禍發生當天起6個月內申請車禍鑑定…等須知,讓民眾瞭解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現場圖上有警方繪製的現場狀況圖,會標出車輛行徑方向、路距、車禍撞擊點等,也有記載現場處理摘要、備註,大致可以看出車禍發生的情況。

(三)照片

(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申請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於車禍現場警察調查紀錄後,就會主動發給車禍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要等事故發生7日後才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則要等到事故發生30日後才能申請。


二、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請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

(二)臨櫃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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