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性交易,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答:
雖然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滿16歲以上的男女發生性關係並沒有刑事責任,但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18歲以上的成年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時,還是有可能會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從事性交易會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處3萬元以下罰緩。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1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