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警方申請提供下列資料: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車禍事故現場向處理員警請求提供。
2.現場圖-於事故7天後可以申請。
3.現場照片-於事故7天後可以申請。
4.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於事故30天後可以申請。
❖ 相關法規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